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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三)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611人看过

保证担保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三)

在民间借贷中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人们时常会基于某种关系(可能是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非法律关系,如朋友关系、亲戚关系、职务关系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可能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物权担保,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信用提供的保证担保。而本文将重点介绍保证担保,并将从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方式、共同保证、保证期间等七个方面进行讲解。

提示:为压缩文章篇幅,本文将分三期以纯干货形式呈现,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六、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担保法》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后,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对债权人,保证自己的抗辩权包括两种: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②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不论保证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自己的抗辩权,若债务人对保证人享有抗辩权,保证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且,即使债务人放弃其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具体而言:①根据《担保法》第20条,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援用,可提出抗辩以暂缓承担保证责任。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永久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分两种情形:①如果债务人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种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不利后果,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而保证人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时并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有效的主债务,保证人显然自作多情(逞能),保证人对债务人丧失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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