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二)
在民间借贷中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人们时常会基于某种关系(可能是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非法律关系,如朋友关系、亲戚关系、职务关系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可能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物权担保,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信用提供的保证担保。而本文将重点介绍保证担保,并将从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方式、共同保证、保证期间等七个方面进行讲解。
提示:为压缩文章篇幅,本文将分三期以纯干货形式呈现,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四、保证期间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债务非常特殊!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①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②第二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③第三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
(1)作用。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担保法》第25条);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诉或者诉讼外请求均可)(《担保法》第26条)。
(2)效力。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3个月,亦可约定1年。随意!)。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产生约定的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参见《担保法解释》第32条)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第33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担保法解释》第44条))。
3.保证期间的性质
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了《担保法》第25条第二句后半段的规定。是故,笔者用横线将其涂抹!)。③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④保证期间约束的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五、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以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一直未以法定方式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以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25、26条规定的方式行使了债权的,保证期间担负的“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完成,保证期间 “光荣退休”,由其“接班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继续担负“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因此,“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一款)。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
(二)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
我们清楚地看到,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照法定方式主张了权利,则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样,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其作用在于:
1.若债权人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没有行使权利,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若债权人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没有行使权利,则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保证。不仅如此,《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此时,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止。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