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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一)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914人看过

保证担保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一)

在民间借贷中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人们时常会基于某种关系(可能是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非法律关系,如朋友关系、亲戚关系、职务关系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可能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物权担保,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信用提供的保证担保。而本文将重点介绍保证担保,并将从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方式、共同保证、保证期间等七个方面进行讲解。

提示:为压缩文章篇幅,本文将分三期以纯干货形式呈现,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一、保证合同

   1.概念。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的特点:①保证合同双方是债权人与保证人。②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③保证人以其一般责任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故:与担保物权不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④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具有从属性。⑤保证合同是有名、单务、无偿、要式、诺成合同。

   2.保证合同成立方式有四:①书面保证合同。②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③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所谓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就是:“保证人:某某某”,汉语为:保证人-冒号-某某某)。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参见《担保法》第13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

   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08条,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须注意:债务人位于保证合同之外,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为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但均为保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二、保证方式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1.一般保证

  (1)概念。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注意两点:①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换言之,保证人不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仅承担补充责任。若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须注意:先诉抗辩权是词不达意的概念,仅体现于执行程序,而非体现于诉讼程序(详下)。故:先诉抗辩权的确切名称应为先执行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25条,一般保证人于下列四种情形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自动转化为连带责任保证):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二:①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②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19条)。

   3.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民诉意见》第53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如何起诉呢?(1)连带责任保证:①可只起诉债务人;②可只起诉保证人;③可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2)一般保证:①可只起诉债务人;②可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③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须注意:涉及一般保证的诉讼,若法院将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须以如下方式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5条。

三、共同保证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须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须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①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②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担保法解释》第21条)。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方式:①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还须注意:共同保证人关于内部分摊份额的约定无须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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