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李志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宜宾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通话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作者:李志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1次举报

一、通话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1、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是通话记录对于出轨这一事实并无半点证明作用。法院并不可能通过通话记录就认定出轨这一事实。因为通话记录只能证明打过电话,除非有通话内容的录音进行佐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二、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哪些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李志律师.男.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李志律师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