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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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作者:李志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7次举报


广告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的宣传。

一旦有人承诺广告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就广告中的许诺,对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比如,广告中“款到即发货”、“收到定单7日内发货”等许诺就排除了进一步洽商的必要。对这种广告,不应视作要约引诱,而应视为要约。即广告写明见到广告后只需作出某种行为,不必向广告主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对广告条件完全接受的人应当认定其与广告主发生合同关系。不过,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单凭广告中的几个不确定的“字眼”,不能确认其为要约。比如,广告中笼统地说“备有现货,保证供应”,就不宜据此认定其构成要约。因为,此类用语往往只是商业宣传用语,并不是一种允诺。广告明确明此广告为“要约”,这个广告也被视为要约。

李志律师.男.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李志律师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