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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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范围及审查判断规则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89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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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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