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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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开发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845人看过

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地,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除非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有两种情形:

一是因建设需要,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方式,将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二是基于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等需要,以及乡镇公共事业和设施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方式,直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相关民事行为属于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所涉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但其后补办了有关征收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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