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A是煤老板,系传说中的土豪。B有个投资项目希望与A合作,但B无资金,A同意向B借款2000万元,作为B的出资,占股40%。A出资2400万元,占股48%。A控股的C公司出资600万元,占股12%。成立了新的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A担任公司董事长,B担任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公司成立后,A自认为只要控制住股东会和董事会就能控制公司,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B乘机作乱,进行关联交易,挖空公司。A发现,经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总是不能按期执行,对B起了疑心。A提出召开董事会,提议更换总经理B。但是令人尴尬的是,B担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章程约定的,而根据《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须经股东会具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此无权更改。但是A和其控股的C公司加起来持股60%,达不到完全控股权,此时A的心情很忧伤,看着自己的股权设计比例哭笑不得。
律师点评:
完美公司章程是自治、也是法治!
拥有一部完整、科学、详尽、完美的公司章程的公司,就是在公司法人社会中的“法律百事通”,而只有遗漏、粗糙、混乱劣质的公司章程的公司,随时会成为商事活动中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