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男方婚后设立,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股权分配:
第一种:直接转让股权
判决男方将50%的股权转让给女方,那么公司的股东变成两个,各持股50%。法院判决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公司直接修改公司章程和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种情形为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法院直接作出民事判决书。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男方持股33%,女方持股33%,儿子持股34%,那么公司的股东变成三个,儿子拥有一票否决权。谁争取到儿子的信任,谁就拥有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和实际经营权。此种情形为夫妻协商一致,法院直接作出民事调解书;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直接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第二种: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是指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换算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约定股权仍然由男方持有,协商好股权价格,男方对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股权价值协商不成的,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此种情形为夫妻协商一致,法院直接作出民事调解书;或者签订离婚协议书,直接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第三种: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