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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主动辞职法律问题

发布者:姚永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351人看过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一般员工辞职可分为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

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也就是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此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被动辞职权,只要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违约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形,有些单位没有理解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行使预告辞职权的意义,认为员工辞职都要经用人单位的批准,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就不能辞职,员工就必须继续在单位上班而且单位可以以没有批准辞职作为拒办离职手续的理由。

这种理解是不对且有害的,因为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拒绝其辞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辞职同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违约责任无效,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由此造成劳动者无法及时就业,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辞职报告进行了批准,可以理解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不应拖着不办。

 对于劳动者提出的被动辞职权,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要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员工提交的辞职书认真的审查,如发现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书中明确主张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约等行为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须考虑如何面对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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