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庭审,本案案情已经十分清楚,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为专业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无预见、无方案、无措施,并不能正确告知患者护理处置方案,在原告出现并发症时,无应对方案致原告落下终身残疾,被告医院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被告应该对因其医疗过错行为,承担侵权法律后果,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过错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中医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20%”被告医院必须承担过错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二、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希望得到法庭的支持。
⑴ 原告要求主张的本案涉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城镇居民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原告向法庭递交有“劳动合同、租房合同以及孩子上学奖状等”足以证明,原告虽然是农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都不主要依靠农业生产而是城市工作收入,符合最高法民一庭复函精神,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残疾赔偿金:22858×20×0.9=4114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二人(15岁计3年,0岁计18年)16680×21×0.9÷2=157626元,母亲一人(母亲61岁,姊妹兄弟4人)16680×19×0.9÷4=7130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28933元。
⑵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司法解释参照当地用工价格实际,原告要求每日100元符合实际,希望法庭支持。
⑶精神抚慰金,原告结合残疾等级主张了9000元希望法庭支持。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告医院在医疗行为过程中致原告遭受巨大伤害,被告作为国办公益医院,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应具有对弱者的同情心,负起医院应有的社会责任,应有的社会担当。原告的伤害后果有目共睹,后半生将长期轮椅为伴,终生需用人员护理,她所受的伤害不是金钱能够弥补,希望被告能同情原告处境,积极赔偿。希望法院依据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姚永奇律师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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