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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个体、真用工”到劳动关系确认:外卖骑手维权的司法突破

2026-02-27

发布者:姚永奇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13人看过举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快递员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也给试图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责任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一、一场精心设计的“脱劳动关系”骗局。

    某餐饮管理公司承包了外卖平台的餐饮配送业务,2021年4月,包某入职该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入职当月,公司便要求包括包某在内的所有骑手,通过微信小程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为了制造“自愿”的假象,公司还要求包某拍摄手持身份证的视频,宣称“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但事实是,包某的配送区域、每日接单量的最低标准、上下班打卡签到等,均由该餐饮管理公司严格管控,报酬也按月根据接单量结算。2022年2月,包某在配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公司却以“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工伤责任。包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包某与该餐饮管理公司自2021年4月起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二、穿透形式,回归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在本案中,仲裁机构并未被“个体工商户”的外壳所迷惑,而是严格依据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特征进行审查:

   1.?主体资格:餐饮管理公司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某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管理与支配:包某的配送区域、接单任务、考勤打卡均由公司指定或核定,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体现了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3.?业务组成:包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餐饮管理公司承包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劳动成果直接归属于公司。

   4.?报酬支付:公司按月根据包某的劳动量(接单量)结算并支付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下工资支付的典型特征。

  ☆关键结论:所谓“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并非包某的真实意愿,而是公司为了规避用工责任而采取的欺诈手段,依法不应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就是劳动关系。

 三、典型意义,新业态用工的司法底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无论用工形态如何创新,劳动关系的本质认定标准不会改变。

☆对劳动者:即使被诱导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只要你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依然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有权主张工资、社保、工伤待遇等合法权益。

☆对企业:试图通过“假合作、真用工”来规避社保、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责任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已被明确否定。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反而可能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面临支付高额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四、律师实务建议,维权与合规的双重指引。

☆对新业态劳动者:如何固定关键证据?

1.?身份证据:保存好工牌、工服、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你为该单位提供劳动。

2.?管理证据:截图保存工作群通知、派单记录、打卡签到记录、请假审批等,证明你接受单位的管理。

3.?争议证据:在发生工伤或被辞退时,及时保存好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解除通知、沟通录音和聊天记录等。

☆对企业:如何避免“合规陷阱”?

1.?摒弃侥幸心理:不要试图用“个体工商户”“合作协议”等形式掩盖劳动关系,这在司法审查中极易被识破。

2.?规范用工模式:对于核心岗位和长期用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于非核心、临时性的工作,可以采用合法的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但必须确保流程合规,责任清晰。

3.?完善内部制度:病假审批、绩效考核、调岗降薪等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并向劳动者公示,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管理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陕西这起快递员劳动争议案,是司法机关对新业态用工乱象的一次有力纠偏。它再次证明,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试图突破劳动法律底线的“创新”,最终都将付出代价。我们期待,在司法机关的指引下,更多企业能够回归理性,与劳动者共建稳定、公平、有温度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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