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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19年01月22日 | 发布者:苏湖城 | 点击:32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4年1月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与HT贸易公司的销售副总经理刘某通过船务业务联系认识,二人之间的联系均为工作业务,没有私交;但因刘某系HT贸易公司的船务业务负责人,直接经手与张某的业务,...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月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与HT贸易公司的销售副总经理刘某通过船务业务联系认识,二人之间的联系均为工作业务,没有私交;但因刘某系HT贸易公司的船务业务负责人,直接经手与张某的业务,可以在筛选客户、提供内幕信息竞价,私下提供高于市场价格的报价等方面提供帮助,因此两人私下达成协议,经过刘某的帮助张某和HT贸易公司达成船务业务后,张某以每次承运的货物的总重量乘以每吨0.1美元为大致标准向刘某支付回扣款。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张某通过个人账户向刘某个人账户支付船务回扣款共计196772.26元,后刘某将所占有的回扣款用于归还家庭债务等个人用途。

【案件争议】

本案由长乐区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长乐区公安局认为:张某为在与他人竞争中获取HT贸易公司的船务业务,通过向HT贸易公司主管人员刘某支付回扣款的方式给予196772.26元,让刘某暗中帮助自己非法牟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将该案移送长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案犯后,犯罪嫌疑人张某遂委托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林燕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苏湖城律师、林燕律师通过了解及阅卷,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系ABC公司的法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代表公司向刘某支付款项,系单位行为非个人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本案涉嫌行贿的款项196772.26元未达到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立案标准,因此提出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张某是ABC公司的法人,虽然ABC公司系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但其注册登记材料已经英属维尔京群岛公证机关公证及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已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可以成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适格单位主体。

其次,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ABC公司的法人,具体负责公司的船运业务包括业务洽谈、承接及签订合同等具体事宜,在与HT贸易公司的合作中,为了结算方便而采用公司负责人或职员账户进行款项往来,符合交易习惯 。同时依据在案证据“付款申请书”,涉案196772.76元的船运业务回扣款在汇款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均有向ABC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制《付款申请书》,在公司通过申请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方才通过自己的私人账户支付上述船运业务回扣款给刘某,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代表ABC公司向刘某支付船运业务回扣款的,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法律后果应由ABC公司承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以ABC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承担责任。

再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一条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立案起点金额为20万元,本案涉案金额仅为196772.26元,尚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依法不构成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苏湖城律师、林燕律师在长乐区公安局第一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依法向长乐区检察院递交以上辩护意见,得到长乐区检察院采纳并将该案退回长乐区公安局并要求长乐区公安局对本案款项系ABC公司支付还是犯罪嫌疑人张某个人支付等定性问题进行补充侦查。经过补侦,长乐区公安局调取了ABC公司的租船合同、支付运费协议书、运费支付收款凭证及发票、付款申请书、付款凭证、租船业务的入账单等财务票据凭证,该补侦证据与苏湖城律师、林燕律师所提辩护意见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与HT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并进行费用结算的主体系ABC公司,犯罪嫌疑人张某仅是代表公司向刘某支付款项,系单位行贿行为。因此在本案第二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人依法再次向长乐区检察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建议长乐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终长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林燕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并以公安机关撤案结案。

本案苏湖城律师、林燕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最终得到办案机关认可并采纳的原因不仅在于苏湖城律师、林燕律师对刑法理论的研究,而且在于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以及对刑事案件的把控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寻找突破点,是每一辩护律师长久的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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