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陆续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了40余家分公司,其主要业务为经营“XX贷”理财项目,即房产抵押借款P2P业务,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总公司,总公司将该房产债权分配给其全国其他分公司,各分公司组建销售团队进行推销,将债权拆分之后转让给各个投资者,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投资款项全部转入北京总公司账户,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陈某系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厦门分公司的运营管理,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总公司的指示运营理财项目,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共造成厦门分公司474名投资者2357.7万元的投资款无法兑付。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委托苏湖城律师、何伟杰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苏湖城律师、何伟杰律师提出,陈某仅是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据现有证据认定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苏湖城律师、何伟杰律师的意见,以本案认定陈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