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安阳市XX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XX公司、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人保财险内黄XX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