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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振杰|时间:2020年07月01日|1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甲(又名C),女,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A甲因与被上诉人B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31日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见面钱17000元,后因故双方未登记结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受原告见面钱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款项500元及金戒指一枚,理由不足,证据不力,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B现金人民币17000元;二、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122元, A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的彩礼钱,当时通过媒人协商确定彩礼钱在结婚前一并给付,上诉人并未收到彩礼钱,该事实有证人A、B作证,请求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礼金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A答辩称:本案事先说好见面给17000元并给付一枚戒指,见面钱有一审媒人A出庭作证,当时到上诉人住处A给了B乙17000元,A随时转给上诉人钱,而且当天均在场,并在当地请了宾客,举行了订婚仪式,XX村的风俗习惯,男方不给钱是不可能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A是否给付高某甲17000元彩礼款问题,A提供证人证言证实给付B甲17000元彩礼款,A甲虽提供证人A乙、A丙到庭作证证明未收到C彩礼款,但其二人系上诉人姑姑,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A丙证明系后来听A甲告知,故A、B的证言效力较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诉称未收到被上诉人的彩礼款,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予返还彩礼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XX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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