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27民初1180号
原告:A,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黄县XX律师,
被告:A,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A负担,
审 判 长 XX喜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