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27民初1216号
原告A,男,1945年1月27日生,汉族,地址: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地址:内黄县,
被告A,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地址:内黄县,
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地址:内黄县,
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被告C、被告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晓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