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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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

发布者:杨友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97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

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出资成立了沭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置业公司公司),开发沭阳县某某小区(下称某某小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2008年7月,承建某某小区工程的沭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3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某建筑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裁定查封某置业公司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A1幢1单元102室、A3幢3单元103室、A4幢1号门面房等房产。次日,该民事裁定书送达某置业公司公司。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某置业公司公司连带给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2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后某建筑公司申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述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15日、8月18日将被查封的某某小区A1幢1单元102室、A3幢3单元103室变卖给张某某、王浩,并签订了房号认购协议书,开具了购房款收据各1份,并将收据和协议书日期填写为2008年6月6日、2007年9月25日。后张某某、王浩以此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该院裁定中止执行该两套房产,2009年12月25日异议请求被裁定驳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4月15日与杨某签订了虚假的某某小区A4幢1号门面房房号认购协议,并出具了1份虚假的300000元购房款收据,并将收据和协议书日期填写为2008年7月8日。后杨某以此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2009年9月25日该异议按杨某自动撤回异议处理。经宿迁市沭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800000元。

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仍予以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假收据和协议书将某某小区A4幢1号门面房门面房假卖给杨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双方不存在实际交易,杨某的异议也被裁定驳回,故不属于买卖被查封的财产的情形。

【审判】

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相关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非法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参考代理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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