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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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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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友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97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年8月1日,杨某购置了桑塔纳轿车一辆,当日由于为办理车牌照即以机动车后六位数字投保了某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险。2013年8月6日,杨某在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高速公路护栏,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中杨某支付车辆维修费26000元。修理结束后,杨某要求该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损,但是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第六条:“没有牌照上路行驶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拒绝赔偿。杨某无奈诉讼至法院,笔者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参与本案。

【代理意见】

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后,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和号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发生保险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这是法律对机动车管理的强制规定,同时也是法律对公民所实施的社会行为的引导,如果纵容无通行牌证车辆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存在,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本案中,原告杨某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和号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情况下,驾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杨某尚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而接受其投保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加重或排除合同相对人权利的这一结果发生。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这一保险免责条款的设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私自违法法律规定上路,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后,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和号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发生保险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要求被告赔偿车损26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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