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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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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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拆迁安置权益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者:杨友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92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亲在沭阳县**有房屋2间,房屋于2012年9月8日被拆迁,父亲于2013年去世,母亲于2000年去世,房屋一直未予分割。县原告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案件详情】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亲在沭阳县**有房屋2间,房屋房产证面积为83平方米,房屋于2012年9月8日被拆迁,父亲于2013年去世,母亲于2000年去世。房屋于居住过程中增建80平方米,拆迁时计入拆迁有效面积。房屋被拆迁后由与案件的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协议由无继承权的第三人签订,房屋至起诉时一直未能安置,导致案情更加复杂。

【我的代理意见】

1、对于案件争议焦点1沭房0179的拆迁款及拆迁权益是否是遗产

原告父母享有沭房0179号房产的完全产权,原告父母生前未将房产赠与给任何人,现在该房屋被拆迁,作为该房屋替代物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拆迁有效面积内的低价位商品房购买权益)属于遗产,该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依据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而被告及第三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拆迁有效面积内的低价位商品房购买权益)属于遗产。

被告于2012年缴纳房改款3800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自愿替父亲缴纳房改款不影响原告父母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产权,被告父亲欠被告的房改款,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向其继承人追偿。原告父亲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交给被告只是为了方便被告帮其办理拆迁手续,但是被告为了霸占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由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协议,被告提供了上述材料声称原告父亲将涉案房产赠与给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父母赠与涉案房产,且被告也能提供书面的赠与协议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所称的房产赠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对于争议焦点2附属在涉案房屋中的约80平方米边属房屋由谁所建?

原告提供王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边屋由原告父母所建。由于房屋为不动产,登记的该房屋产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原告父母,原告认为除非被告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附属在涉案房屋的约80平方的边属房屋由其所建否则应当推定为该边属房屋归原告父母所有。

3、原告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应当分割房产证号为沭房0179号房屋及附属在该屋的约80平方米的边屋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拆迁有效面积内的低价位商品房购买权益)。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依法应当继承的拆迁安置权益的这价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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