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0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2年11月,何某邀约周某合伙砍伐村集体所有的青冈树销售。何某、周某未经村集体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证,何某联系了修路、运输、砍伐人员。11月下旬,何某、周某带人修运输木料的道路。12月初,何某、周某带油锯手指界,油锯手砍伐青冈树599株,由何某组织运输到木材加工厂,以36000元的价格出售,支付相关费用后,何某、周某各分得9200元。经鉴定,活立木蓄积45.8419立方米。
2023年5月周某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被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会见了周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本律师从被告人犯罪事实、减轻从轻从宽情节、社会危险性、当前刑事政策等多方面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剑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何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并判决何某、周某栽植油茶1447株进行生态修复,或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16474.86元,鉴定费5000元。
【律师点评】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