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15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1承包被告2农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后,便联系上原告等人为其提供劳务,被告1说明安全责任自负。2019年4月14日,原告等人在唐某家中吃完中午饭,干完活退场,其余几人先行离开,原告驾驶自有的无号牌三轮车转运材料,在转运材料的过程中,原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7月1日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交通事故造成郭子义右下肢毁损伤、右大腿下1/3处截肢术后,按“分级标准5.6.6.2)条”之规定构成六级伤残。
【办理过程】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原告多次商讨,分析事实,寻找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最有利于原告的最优方案,并提前针对被告的反驳点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意见】
本案为交通事故与提供劳务的竞合。被告1承包被告2农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后,便联系上原告等人为其提供劳务,被告1亦说明安全责任自负,但是原告以其体力劳动为被告1所雇请,为被告1提供劳务,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时间内,接受被告1的指挥与安排,向被告1提供劳务。因此,原告与被告1之间系劳务关系,被告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驾驶自有的无号牌三轮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1的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判决被告1 承担60%的责任。被告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被告1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小结】
1.不管企业还是个人,在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时,应当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操作流程,同时为提供劳务者购买意外保险。
2.作为提供劳务者要注意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