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5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交易中心南环路临街房屋(国有)出租给上诉人,租赁用途为宾馆,租赁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金29404.00元/月,租赁保证金10万元,合同终止清洁完毕时退还,不计息。
2019年3月11日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建公司发布对南环路实施交通管制通知:交通管制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该通知发布后,上诉人停业,未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
2020年8月28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租赁合同。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从2019年4月起一直未向被上诉人交纳租金,故提起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23814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办理过程】
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与上诉人多次商讨,分析事实,寻找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最有利于上诉人的最优方案,补充各类证据,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前针对被上诉人的反驳点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意见】
1.在上诉人承租房屋时,被上诉人明知且故意隐瞒了市(主城)一环路提升改造工程即将建设施工的事实,而未告知上诉人。
2.在上诉人承租房屋时,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了市(主城)一环路提升改造工程即将建设施工的事实,而未告知上诉人。
3.市(主城)一环路改造工程建设施工的影响。2019年3月11日市交通警察支队发布了交通管制通知,对该路段实行半封闭或全封闭交通措施;2019年3月20日建工公司正式进场打围施工,封闭了上诉人酒店前的道路,只有人能行走,客人车辆无法行至酒店门前,也无法进入酒店停车场,迫使上诉人停业。直到2020年10月14日市(主城)一环路才正式通车。被上诉人对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以及施工单位打围的情况(包括上诉人酒店门前),没有任何异议,并同意对上诉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意见。
4.被上诉人对农产品交易中心闭市未告知、也未联系上诉人。
5.被上诉人未按照中央政策实施疫情减免房屋租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应当全额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1058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小结】
房屋租赁是比较常见民事行为。在房屋租赁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注意低价虚假广告,核查房东个人情况,在房屋租赁时,要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清点好承租房屋家电、家具。对于营业性用房在遭遇疫情特殊状态、长时间对道路施工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形影响经营的,房东应当对租金进行减免;对于居住性用房,在遭遇特殊情形时,房东应当对租金进行减免。特别是国有房屋,不仅要遵照法律规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