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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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品合法来源的网店经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8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1在被告2处开设网上专营店铺销售涉案图书《解忧杂货店》,原告通过该店铺购得被告1销售的案涉图书四本,其购书过程经过公证处公证见证。

案涉图书是被告120181212日参加新华文轩的12”活动,从新华文轩网上旗舰店购买,购买数量1800本,总货款应是35550元,因为优惠了20880元,被告1实际支付货款14630元。被告1公司购买的1800本图书,实际出售的只有224本,给原告寄了4本,目前库房留存1582本没有出售。

原告认为被告1在其网上专营店铺销售盗版涉案图书《解忧杂货店》侵犯了原告对该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扰乱了原告对涉案图书的市场发行秩序;被告2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未经严格审查,为被告1的侵权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被告2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被告2多次开会商讨,分析事实,寻找法律关系,整理证据,最终确定了最有利于被告2的最优方案,补充各类证据,并提前针对被告的反驳点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2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律师意见

1.被告2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2.被告2在原告投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被告2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原告投诉后,被告2就已经采取了下架涉案商品、删除相关信息、断开了链接等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4.被告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资格审查、主动防控、神秘抽检、投诉处理等多方面努力,法律上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综上,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侵害出版者权,被告2亦未故意为平台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以及单位、个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案件,结合本案,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作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要做好侵权的取证工作,严格核实来源的合法性,仔细研判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要滥用权利,否则就是“又费马达又费油”到转来还是“白费功夫”。另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很多,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比如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投诉等。

2.作为网店经营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销售的商品要符合国家要求,同时确保进货途径的来源合法。

3.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要加强审查信息发布者资格及其所发布的信息,多方面、多途径、多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马飞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