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被告左某尧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刘某容处借款现金300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左某尧借到刘某容现金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借款人:左某尧”。2015年3月30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借款现金3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某容现金30000.00(肆万元整),于2015年4月20日归还。借款人:左某尧”。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各方意见】
原告刘某容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左某尧未作答辩。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0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请求,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左某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容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5年4月21日起,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被告左某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