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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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商之间的种子纠纷维权案例

发布者:张光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93人看过

近日,四川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种业)的油菜种子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湖北省与湖南省近300公顷油菜田只开花不结果,农民损失惨重却维权无门。

笔者随后联系了湖北***种业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种业公司)负责人获悉,2012年4月份该公司来某某种业考察油菜品种,双方口头约定订购与“德核油5号”特征特性几乎一样的、全株角果向上斜生长、已经示范种植3年以上的,适合于长江流域任何地块种植的品种1000公斤种子,由湖北种业公司包装成“德核油5号”。然而在2013年油菜花期时,种植此品种的农户发现,这批种子与某某种业宣称的“特征特性明显且产量高,适合于长江流域任何地块种植”出入很大,不仅不抗倒伏,且大多只开花不结果。往年油菜每公顷产量约为4500多公斤,但这批种子每公顷能收1500公斤就算好的。粗算下来,整体损失达数百万元。

湖北种业公司调查后发现,此品种与某某种业推荐订购的品种特征特性完全不一样,被“擅自换了种”。湖北种业公司随即联系某某种业,要求其派员实地调查品种的真实性。经多次交涉,某某种业才最终安排了两位代表与湖北种业公司代表到湖北、湖南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田间拍摄取证。经实地查看,双方代表均确认此品种是某某种业公司销售给湖北种业公司公司的种子。现经初步统计,该品种导致受害面积超过267公顷(包括移栽、直播)。

在湖北种业公司给笔者提供的视频资料中,笔者看到,某某种业代表确认了问题品种出自他们公司。湖北种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是在事后才发现某某种业销售的种子根本不是当时订购的“油菜角果向上生长”的品种,该公司认为某某种业有故意欺骗行为。而某某种业代表魏某则表示,公司提供给湖北种业公司的油菜种子为德邡油1号(代号 D5)1000公斤散装油菜籽,仅作为引种试验使用,而且这只是公司之间的“调拨”,不是销售,因为他们使用的是“四川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商品)调拨单”。但当笔者追问“引种试验和公司内部调拨都是不收钱的,而你们收钱了没有”时,魏某没有正面回答。

据了解,国家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和推广应用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然而,某某种业销售给湖北种业公司的油菜种子却没有任何的产品标签,也没有任何检疫证书。另外,《种子法》还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经营、推广;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即为假种子。笔者发现,在审定通过的种子名目中并没有某某种业所说的D5油菜种子。对此,某某种业的解释是:D5是该公司德邡油1号的代号。但未能提供任何文件支持此说法。只是在接到湖北种业公司投诉后,某某种业发了一个声明,称D5是德邡油1号的代号。

笔者了解到,作为责任方之一,湖北种业公司已经和经销商进行了协商解决,并签了协议书,按经销商的要求补偿了一定的损失给减产农户,而某某种业尚无解决办法。在笔者采访过程中,某某种业对自身违规之处始终避而不谈,甚至认为这是种子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世事无常,请多保重!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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