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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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修改意见

发布者:安金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649人看过

建议各位网友复制意见内容通过发邮件到bdc@chinalaw.gov.cn或到http://www.chinalaw.gov.cn草案征集系统复制以下内容提出意见。修改第二十三条,期待该条得到修改,望网友举手之劳,能够律师和当事人带来方便,谢谢您的参与。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建议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律依据为《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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