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刘志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深耕不良资产行业多年,代理多起民间借贷案件、金融借款案件、追偿纠纷案件,抵押权纠纷案件、债权转让纠纷及后续强制执行、资产拍卖变卖等。服务多家投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基金公司等。服务电话:18612455363(微信同号),13911866502.
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次意见个人认为:主要是净化民间资本市场,打击高利贷(即超过年利率36%),明确刑事及民事的裁判标准。
个人总结民间借贷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可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一、具有非法放贷行为;
非法放贷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通俗讲:同时具备无证、收息、不特定多人。
具体表现方式为: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收取利息;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情节严重。
利率年36%以上,同时存在累计出借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标准、出借对象人数、对借款人造成严重后果。
疑问解答:
1、每次放贷利息不超过36%,是不是就是合法的?
答:否。如无证,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数发放十次以上,不论利息多少,即构成违法。
2、年利率不超过36%,法律是不是不追究?
答:否,如无证、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数发放十次以上,面临法律三方面追究:
(1)行政上,可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两年内两次,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上,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贷无效,利息不被支持;
(3)刑事上,两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数额达到数额或数量80%,亦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3、没有许可即是非法放贷?
答:否,非法放贷,必须同时具备无证、收息、不特定多人三个条件方可构成。
4、非法放贷一定构成犯罪?
答:否,同时需要达到累计出借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标准、出借对象人数、对借款人造成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
关于民间借贷管理的进一步建议:
建议全国统一平台,一定数额以上的借贷行为使用“中登网”备案,掌握经济数据,进一步规范、盘活民间资本,增强民间资本流动,杜绝职业放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