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如何维权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金融证券 |683人看过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维权实务

干货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

 

针对最近证监会对个别上市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办案经验,就维权事宜,总结如下。

本律师团队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实行后收费,无回款不收费。

一、法院处理原则,着重调解,鼓励和解。

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未收到行政处罚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不同处罚的,依据处罚在先的时间计算;行政处罚与刑事生效判决均存在的,按照在先时间计算。

三、如何确定被告

1、上市公司及高管;

2、实际控制人;

3、券商、推荐人及高管;

4、会所、资产评估机构、律所及直接责任人。

四、管辖

中院管辖,移送管辖尊重投资者意愿。

1、发行人、上市公司所在地;

2、仅起诉其他人的,被告住所地原则。

五、因果关系认定,推定有因果关系情形

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购买该股票。

2、揭露日及更正日后有损失。

六、不支持的情形(行为人、被告举证)

1、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已卖出;

2、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买入;

3、明知而购买;

4、系统性危险;

5、恶意投资,操纵价格的。

七、损失范围

差额+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

 

后续我们将继续介绍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