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维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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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近证监会对个别上市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办案经验,就维权事宜,总结如下。
本律师团队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实行后收费,无回款不收费。
一、法院处理原则,着重调解,鼓励和解。
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2、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3、未收到行政处罚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不同处罚的,依据处罚在先的时间计算;行政处罚与刑事生效判决均存在的,按照在先时间计算。
三、如何确定被告
1、上市公司及高管;
2、实际控制人;
3、券商、推荐人及高管;
4、会所、资产评估机构、律所及直接责任人。
四、管辖
中院管辖,移送管辖尊重投资者意愿。
1、发行人、上市公司所在地;
2、仅起诉其他人的,被告住所地原则。
五、因果关系认定,推定有因果关系情形
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购买该股票。
2、揭露日及更正日后有损失。
六、不支持的情形(行为人、被告举证)
1、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已卖出;
2、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买入;
3、明知而购买;
4、系统性危险;
5、恶意投资,操纵价格的。
七、损失范围
差额+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
后续我们将继续介绍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