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自己莫名其妙的被限制高消费,导致出国旅游泡汤,孩子上学受阻,个人贷款受限。经解释及当事人回忆,自己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得知,因其名下的公司有巨额债务未履行故被限制高消费,但朋友对此公司及债务完全不知情,该公司应为被他人冒名注册的公司。在简短尽调后,给出如下方案:
解决方案:
1、立即前往公司注册地工商局,调查公司所有的工商档案,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及签字的真实性。
2、如发现非本人签字,立即向工商局企业监察科(各地科室不同)反应,要求鉴定笔迹真实性。如鉴定为非本人签字,申请撤销登记。
3、持工商资料前往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限制高消费执行行为。
4、如第二步行不通,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登记。
具体办理情况:
前往工商局后,调取资料较为容易,但是办理鉴定事宜不是很顺利,可能基层工作的同志工作作风比较严谨,但是表示如果诉讼,愿意配合应诉及提供材料。
考虑的法院执行异议立案到开庭需要时间,我们同时启动了行政诉讼及执行异议申请,幸运的是法院摇号选出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出来后,工商局的法制科主动找到我们,表示可内部撤销,要求我们撤案处理。工商局作出撤销后,我们立即与执行法官沟通,执行法官组织听证审查后,作出撤销执行行为的裁定,终于摆脱“老赖”身份。
上述的方案及处理方法三言两语,但是实际工作量及难度非常大,实践中,有大量的企业变更出于效率上的考虑,签字并不是本人签字,工商及法院不会因单独的签字不真实就会撤销,同时需要考虑原告此前是否知道该情况,有无提出异议,是否参加过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有分红等,这都是原告的举证范围。
关于后续赔偿朋友为提出,本律师在此介绍下:
1、因提供的申请材料虚假导致错误登记造成损失的,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有关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在公司登记中的体现,包括了申请人应当承担因申请材料虚假造成错误登记的损失赔偿责任,即因申请材料虚假造成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2、公司登记机关只有在恶意串通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法律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原则上对错误登记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如已经有明显证据表明登记材料可能存在虚假,或非专业人员在不采取专业技术辨别的情况下也可发现疑问,而公司登记机关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措施导致错误登记等情况。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果有具体的问题,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