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居间人保证投标人获得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给付居间人报酬,如何认定该协议效力?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522人看过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居间人和投标人在投标之前签订协议,约定居间人保证投标人获得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给付居间人一定报酬,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无效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