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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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给发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3560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是双务合同,合同抗辩的范围限于对价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合同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款同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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