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称: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享有a公司10%的股权,a公司去年对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分红,根据公司章程记载的刘某的出资比例,刘某应当可以得到100万元的分红款,但是刘某只是拿到了60万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其余40万元的分红,a公司辩称:刘某出资不足,本该出资1000万元,刘某只履行了600万元的出资义务,故分红款是根据实际出资的比例分的。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