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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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42人看过

郭某诉称:郭某对a公司有一笔100万元的债权,a公司没有能力不能清偿,后郭某发现a公司的股东刘某未对a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刘某在设立公司之初承诺的出资为100万元现金,但是实际上只是出资50万元,因此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在未出资的50万元的范围内对郭某的债权承担连带的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郭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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