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称;自己和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a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10%的股权,后郑某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是a公司拒绝配合郑某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查明a公司是b公司的隐名股东,通过c公司代为持有股权。
律师认为;a公司虽然是b公司的隐名股东,但是也是具有转让股权的资格的,不能以自己是隐名股东的身份作为拒绝转让股权的抗辩理由,因此郑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郑某诉称;自己和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a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10%的股权,后郑某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是a公司拒绝配合郑某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查明a公司是b公司的隐名股东,通过c公司代为持有股权。
律师认为;a公司虽然是b公司的隐名股东,但是也是具有转让股权的资格的,不能以自己是隐名股东的身份作为拒绝转让股权的抗辩理由,因此郑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