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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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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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无效后担保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39人看过

刘某诉称:刘某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刘某借款一亿元,月利率为2%,按月支付利息,张某、宋某、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a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利息,至起诉日已经拖欠利息217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借款合同》,a公司返还借款以及利息,三保证人对借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宋某和b公司辩称:虽然表面上是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但是实为以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和a公司之间发生的企业之间的拆借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话,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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