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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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31人看过

郭某诉称:a公司共有三名股东,郭某占30%,郑某占35%,刘某占35%。刘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的三月份召开股东会,但是2014年的执行董事和监事没有召集股东会,因此,郭某向全体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郭某和郑某参加了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的决议,后要求刘某根据临时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的决议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刘某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郭某占有30%的股权,有权召集和主持,而且,该决议已经经过了公司过半数的同意,因此郭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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