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诉称:a公司与梁某订立《房产咨询协议书》一份,约定a公司委托梁某介绍土地地块,如果介绍成功,a公司付给梁某1800万元当作酬劳,协议签订以后,a公司向梁某支付了600万元的介绍费用,后梁某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居间费用600万元。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地产咨询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有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签约后,原告向被告预付了人民币600万元咨询费,被告则未能按约促成原告与有关单位之间约1000 亩土地地块取得房产开发权之合同的成立。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依法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双方合同的履行。被告理应承担返还原告所预收的人民币600万元咨询费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