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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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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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96人看过

罗某诉称:自己和叶某是同学,在一次婚宴上相见,由于罗某没有工作,叶某答应罗某说可以安排罗某去当合同工,但是需要支付费用2万元,后叶某迟迟不能兑现给罗某安排工作的承诺,罗某起诉要求归还2万元的费用。

律师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告叶某接收原告罗某的委托为其办理合同工事宜,但至今未能促成原告订立约定的劳动合同,故收取原告的居间费用20000元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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