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称:自己和蔡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a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以及50%的股权转让给蔡某,现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但是蔡某迟迟不支付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蔡某辩称,原告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况,故不应该支付该股权转让款。
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构成其不支付股款的阻却事由,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股款20万元。
徐某诉称:自己和蔡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a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以及50%的股权转让给蔡某,现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但是蔡某迟迟不支付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蔡某辩称,原告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况,故不应该支付该股权转让款。
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构成其不支付股款的阻却事由,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股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