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称:b公司日前与银行贷款200万元,自己是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因a公司无力归还贷款,b公司代a公司偿付银行贷款200万元,随虽经a公司多次催告,但b公司迟迟不归还该笔贷款,刘某是b公司的股东,其在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验资账户验资后又转到其为负责人的关联单位,系抽逃出资,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b公司归还欠款200万元,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