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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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的事由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解散 |873人看过

李某诉称:李某是a公司的股东,占有a公司50%的股份,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刘某占有a公司50%的股份,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李某和刘某的矛盾已经十分明显,在诉讼之间还发生了打架事件,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的经营,故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解散。

律师分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有效合作是公司良性经营管理的基础。a公司只有两名股东,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毕竟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只要两名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意见分歧,相互之间不配合,即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所以a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了严重困难,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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