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称: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a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欠款650万元,后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发现a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后查明a公司已于日前进行了工商注销登记,但是公司的股东李某、尚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刘某申请法院对a公司进行清算,发现a公司的主要账册、财产、文件等均已找不到,不具备清算条件,故要求公司的股东李某、尚某对该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