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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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无效吗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97人看过

高某诉称:高某和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自己名下的a公司67%的股权转让给高某,随后,高某和刘某又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刘某代高某持有a公司67%的股权,后刘某将自己名下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王某,高某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刘某称自己和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通知a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取得股东同意而无效。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并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原、被告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被告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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