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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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90人看过

刘某诉称:自己和王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王某代自己持有a公司5%的股份,后发现王某将位于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宋某,刘某请求法院宣告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宋某辩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王某是名义股东,自己已经善意取得了该股权。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股权的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人宋某已经善意的取得了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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