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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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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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54人看过

高某诉称:高某和肖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肖某向高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同时刘某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后一年,因肖某迟迟不归还欠款,高某将肖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1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刘某辩称,保证期间已过,自己的连带还款责任已经免除。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期间已过,刘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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