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称:魏某和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魏某借款1000万元,借期为一周,一周以后a公司迟迟不归还欠款,魏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a公司辩称:自己和魏某没有约定利息,应当不支付利息。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a公司应当向魏某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利息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