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称: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业务往来,截至起诉时,b公司欠a公司债务本金以及投资收益3000万元,诉至法院要求归还。b公司辩称:自己与a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则合同无效,只需归还本金即可。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根据该规定,《投资协议》应当无效,a公司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