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称:自己是a公司的员工,由于车祸需住院治疗而辞职,自己持有a公司0.25%的股权,离职后,a公司要强行收走王某的股权,王某认为股权收购价格低廉,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王某的股权。a公司辩称,依据a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辞职或自动离职或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除非股东会决议同意继续持股,否则该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并须以股权证载明的出资额为价格由公司收购股权或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王某的出资额为一万元,因此股权收购款应为一万元。
律师认为:公司章程对股东有约束力,因公司的章程规定以出资额收购股权,则应当以出资额收购股权,王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